一〇〇年「榮民代表懇談會」問題與說明系列之二
【編按】本刊已於前期刊載有關榮民遺眷三節慰問金…等六項問題與說明,本期繼續為您刊載八二三榮民及大陸配偶相關權益、加強查緝詐騙案件、單身亡故榮民遺產運用…等八項問題與說明。
◎八二三榮民相關權益問題
問題七:建議八二三榮民亡故後,三節慰問金繼續發給遺(主)眷。
說明:
(一)核發八二三戰役義務役未就養榮民之三節慰問金,本係基於「崇功報勳」之精神,須參加八二三戰役之義務役官兵,且未領就養金之榮民,才符合申領條件,故不宜於其亡故後改發遺(主)眷。
(二)有關遺眷三節慰問部分,得依輔導會榮民榮眷急難救助慰問及災害慰問作業要點辦理。
問題八:建請編列預算每年補助各縣市辦理八二三戰友協會活動。
說明:輔導會全國性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作業要點,補助社團對象係為「全國性」社團,如屬各縣市性質之社團,請逕向各縣市政府或向其總會申請。
◎大陸配偶相關權益問題
問題九:建議對能確實照顧榮民表現優異的大陸配偶給予擴大表揚。
說明:為端正社會對外籍與大陸配偶不良觀感,請各服務機構利用訪視時機,發掘長期任勞任怨照顧年長榮民嘉行者,除利用新聞媒體及榮光雙周刊多予報導溫馨家庭生活,改變大眾負面評價外,並藉各項集會時機公開表揚。
問題十:榮民娶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時間,雖已修正由八年縮短為六年,但仍比外籍配偶四年就可以拿到身分證還長,建議比照臺灣人士娶外籍配偶程序辦理。
說明:
(一)有關兩岸婚姻政策主管機關係採取階段性調整,以審慎穩健的態度逐步取消或放寬限制,九十八年修法後,將視實際執行情況及反應,再定期檢討調整,以符合臺灣社會現況。
(二)此外,並非所有外籍配偶都是四年就可取得身分證。因大陸配偶定居設籍臺灣適用兩岸條例,無歸化之程序;而外籍配偶依國籍法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相關規定,需要先放棄原母國國籍後(申請居留簽證後,須合法居留繼續三年以上,且每年有一八三日以上之居留事實),才能申請歸化,經歸化許可後,再視在臺居留期間(居留一年完全不能離境、居留兩年每年在臺居住超過二七〇日、居留五年每年在臺居住超過一八三日),始得申請定居領取身分證;即外籍配偶依現行規定取得身分證的時間為四年至八年,並非一律為四年。
問題十一:大陸配偶未取得身分證前,若榮民亡故,其存款及現金即被列為遺款,生活立即發生問題,卻又無法返回大陸,為解決實際困難,建議由遺款支付二萬元,如無遺款者,可否補助二萬元,以濟急需。
說明:為避免損及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繼承人權益,在現行法令尚未修正前,尚不宜逕自榮民遺款挪撥部分供繼承人(配偶)之生活費用,惟可循急難救助途徑向輔導會服務機構請求協助。另第一處將研議修訂榮民榮眷基金會之補助規定,濟助是類人員。
◎加強查緝詐騙案件
問題十二:建請警察加強防騙案件查緝,並嚴厲取締與從重量刑。
說明:
(一)輔導會函頒服務機構「防騙專案小組」及榮民防騙工作計畫中,已督請各單位成立防騙編組,宣導各項反詐騙措施,並與轄內金融、警政或社福單位建立區域聯防機制,以各項主動積極作為,防範榮民榮眷財物不當損失。
(二)九十九年輔導會各服務機構通報之詐騙案例類型,以假冒檢察官、書記官、刑事局警官、社會局、健保局人員或黨工之身分,騙稱受害人身分證、健保卡遭冒用,並涉及洗錢案,需凍結、代管存款等,或代辦老人年金、發放慰問金等事由進行詐騙,請宣導榮民榮眷提高警覺,遇有可疑電話或陌生人來訪,請通知榮民服務處查證、協處或報案。
(三)相關建議內容,將俟適當會議時機,轉請內政部及法務部等單位參據。
◎單身亡故榮民遺產運用問題
問題十三:單身榮民亡故後,遺產由輔導會保管,建議遺產善用於遺眷、就養榮民之照顧,或從事建設榮家等。
說明: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六十八條及民法一一八五條之規定,有關八十二年九月十八日以後之單身亡故榮民無人繼承之遺款,均需解繳國庫,並由政府統籌運用於次年國家重大建設或社會福利等各項工作,輔導會並無代管。
(二)另外,輔導會復依兩岸關係條例之規定,將八十二年九月十七日以前之無人繼承之現役軍人及退除役官兵遺產,捐助成立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並由該基金會據以辦理:1.大陸地區繼承人申請遺產核發事項。2.榮民重大災害救助事項。3.清寒榮民子女教育獎助學金及教育補助事項。4.其他有關榮民、榮眷福利及服務補助事項。目前該基金會辦理榮民、遺眷福利與服務業務計有「重大災害救助」、「重大傷病重點救助」、「身心障礙戶救助」、「專案救助」及「清寒榮民獎助學金」等項。
(三)因此,輔導會均會將每一分錢善用於榮民、遺眷,並積極整合社區各項資源,據以提供優質之服務與照顧。
◎協助領取國民年金問題
問題十四:請輔導會協助領取退伍金榮民參加國民年金,俾能照顧老年榮民生活。
說明:
(一)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一〇〇年六月十三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一〇〇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公布,七月一日施行,已放寬退除役官兵納保條件。
(二)本次修正條文,其中第七條將針對國民年金法施行時尚未年滿六十五歲者,放寬將軍、公教保險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均可納入國民年金保險對象。
(三)另針對國民年金法施行時已年滿六十五歲退除役官兵,第三十一條放寬將領取一次退伍金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未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或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總額,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以新臺幣三千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總額者,均可領取每月三千元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資料來源:輔導會第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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